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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陈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陈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验收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验收报告、虚增工程量等方式,侵吞某企业环保设备采购专项补贴资金。其在审核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验收情况,违规审批拨付资金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余款通过亲属账户进行转移。2023年9月,该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陈某所在科室存在资金流向异常,经纪委调查确认其贪污事实。陈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50万元,但对剩余资金拒不退缴,导致某环保项目因资金短缺未能按期完成,造成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滞后三个月。案发后,陈某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全部赃款去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4年1月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陈某因贪污公款280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其退缴的5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剩余230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生态环保工作者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资金的行为。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