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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办公室处长郑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郑某在某省属国企改制过程中,利用其担任改制办公室处长职务之便,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隐瞒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等方式,侵吞改制企业未分配资产3.8万元。期间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1.2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1年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资产处置异常数据,经调查核实郑某贪污及受贿事实。郑某在初审阶段仅承认部分违纪行为,后在再审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其行为导致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破坏国企改革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2年。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经重审,郑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退缴的4万元赃款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对贪污行为零容忍,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