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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行政审批局原局长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潘某自2015年起担任某省行政审批局正局级干部,利用审批服务窗口集中、审批权限集中的职务便利,通过收受企业贿赂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手段包括在办理企业经营许可、资质认证等事项中,以'协调关系''加快审批'为由收受财物,其中2018年在某房地产项目审批过程中,接受开发商王某赠送的现金120万元及价值80万元的房产。涉案资金通过其控制的多个境外账户进行转移,部分用于购置奢侈品和投资虚拟货币。2021年因群众举报启动初查,发现潘某在退休后仍持续收受好处费,经审计确认其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巨大差异。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在再审程序中仍拒不承认部分受贿事实。案件造成公共审批资源被不当操控,导致多个企业违规获取资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500万元,严重破坏行政审批制度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瑕疵作出无罪判决。2023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调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最终确认潘某贪污事实。

判决结果

潘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未退缴的1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行政审批系统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将职权变为谋私工具。

分类:贪污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