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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原局长谢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谢某在担任某县税务局改制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改制工作经费、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3.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其犯罪手段包括:虚构职工安置费用项目,将本应用于社保补贴的专项资金转入个人控制账户;隐瞒部分资产处置收入,通过关联企业回扣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2021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改制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初步核查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谢某在初核阶段即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2.8万元,但拒不承认隐瞒的1.4万元来源。该行为导致税务系统改制工作进度迟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引发群众对基层税务部门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1年4月立案侦查,同年7月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一审开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的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规范财务行为,严防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