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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蒋某私分国有资产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蒋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下属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环保项目开支的方式,伙同中心其他管理人员将单位国有资金3.8万元以绩效补贴名义私分。该资金来源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蒋某伪造财务凭证并操纵审批流程,使部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用于日常消费。2021年审计发现该问题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程序,蒋某在初审阶段曾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拒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再审过程中,审计部门补充证据显示其通过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掩盖资金流向,最终确认其私分国有资产行为。该行为导致环保项目资金分配严重失实,影响某市重点污染治理工程进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蒋某在再审阶段虽承认部分错误,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情节,涉案资金未全部追回。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并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确认犯罪事实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集体决策中的权钱交易行为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贪污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