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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工作专班原处长陈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职务时,利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等方式,非法侵吞改制企业资产处置款共计15万元。其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及偿还信用卡债务。2021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陈某及其亲属持有异常资产线索,经初步核实后立案调查。陈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8万元,但对其余7万元来源拒不说明。案件审理期间,审计部门进一步查实其贪污行为导致某省属国企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陈某作为事业单位处级干部,长期隐匿资金流向,形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违法后果。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陈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