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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徐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支出凭证方式,伙同班子成员将单位承接的环保专项资金共计3.8万元,以绩效奖励名义私分给科室负责人。该资金本应用于污染治理设备采购,因徐某等人违规操作导致项目进度滞后,造成某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延迟建设。2023年3月,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向,移送市监委调查。徐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其行为致使某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度环保项目验收不合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引发群众对环保部门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强化对环保系统资金使用的监管制约。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