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原科员梁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梁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基层单位科员时,利用负责税务稽查经费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票据、虚增项目支出等方式,伙同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将国有资金共计12万元非法侵吞。该资金本应用于专项税收检查工作,却以绩效奖励名义私分给下属职工。2022年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发现异常资金流向,遂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调查发现梁某等人存在隐瞒真实用途、伪造财务凭证等行为,涉案金额达12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部分存入亲属账户。梁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万元,但对其余6万元来源未予说明,导致案件陷入争议。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严重破坏税务系统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瑕疵被撤销。再审程序中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组织审计鉴定并召开专家论证会,最终认定梁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判决结果
梁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须严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杜绝集体贪腐行为对公共财政安全的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