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环保集团原副总经理石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石某利用担任某省环保集团副总经理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项目合同、虚增工程款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共计180万元。其在负责某生态修复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承包商合谋将财政拨款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后通过虚假 invoices 侵吞款项用于购买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5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环保集团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交司法机关。石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纪事实,并退缴赃款90万元,但剩余90万元未主动交出。该行为造成国家生态修复专项资金重大损失,导致项目进度滞后半年,直接经济损失达280万元。
审理过程
2023年6月立案调查,同年9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国企管理层在生态环保项目中监管缺失问题,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防范权力寻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