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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梁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某省生态环境局在环保项目验收过程中,梁某作为某处负责人,伙同3名处级干部通过虚增设备采购价格方式,将单位拨付的3.8万元专项经费私分。该资金本应用于污染治理设备采购,但经梁某等人操纵,以虚假合同套取后按比例分配。2022年4月,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局违规审批案时发现梁某等人异常资金往来,启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梁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锁定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私分过程。该行为导致环保项目推进受阻,造成某县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滞后,引发群众信访。案发后涉案单位已启动内部审计,追回部分损失但仍有0.5万元无法挽回。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法院审理,梁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资金流向证据,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3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梁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需恪守公职廉洁底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贪污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