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原科员潘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站科员职务之便,在单位改制过程中通过虚报设备采购费用、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侵吞公共资金共计12.5万元。其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奢侈品,导致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未能及时投入污染防治项目。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开展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审计时发现该站账目异常,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并承认犯罪事实。案件造成某市生态环保项目资金缺口达60万元,直接影响3个重点污染治理工程进度,造成环境安全隐患。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潘某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生态环保领域改制期间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维护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