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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保系统石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某处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环保项目验收报告、虚增污染治理工程量等方式,骗取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其通过篡改项目数据,将本应用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财政拨款截留,并以虚假合同套取公款。涉案金额累计达18万元,赃款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用于购买奢侈品及投资理财产品。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石某所在部门资金流向异常,经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石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多个基层环保项目资金挪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及生态环境治理效果。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判决后因证据链不完整启动再审程序,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部门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公权力沦为谋私工具,维护生态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效能。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