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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工程科原科长马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某市交通局工程科科长马某在负责市政道路改造项目验收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虚增施工材料用量的方式,侵吞项目拨款差额部分。其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下属篡改财务数据,将5万元财政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案发时间地点为某市交通局办公场所,犯罪主体身份为国企改制期间留用的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2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马某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调取项目档案比对,确认其通过虚报工程量手段侵吞公款。马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某市政道路项目出现质量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审计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审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再审程序中补充工程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依法开展审理。

判决结果

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再审程序彰显司法纠错机制对职务犯罪的规范约束作用。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