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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王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王某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职务便利,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伪造项目支出凭证、虚增评标专家费用等方式,伙同3名同事非法占有国有资金共计2.3万元。赃款被用于集体聚餐、娱乐消费及个人日常开支,其中王某个人分得6000元。2023年3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中心部分项目资金流向异常,遂启动调查程序。王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后在监察机关谈话中配合调查并退缴全部赃款,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情节。该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引发群众对公共资源交易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王某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