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科员魏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间,魏某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科科员职务便利,在招投标项目审核过程中,与供应商串通伪造资质文件,通过虚增服务费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其将4.5万元赃款以‘业务招待费’名义私分给同事,导致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流于形式,造成国有资金损失逾120万元。2023年10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线索,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魏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但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赃款2万元,并交代剩余2.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该行为严重破坏招投标公平性,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且涉案单位未建立有效内控机制。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判无罪,后经某省监察委员会重新立案调查,调取银行流水及招投标档案,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依法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违法所得4.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招投标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集体腐败侵蚀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