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改制期间崔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崔某利用担任某省国资委下属国企改制工作组组长职务便利,在企业资产清查过程中通过伪造账目、虚增支出等方式侵吞改制补偿金。其通过虚设工程项目、伪造合同凭证等手段,将应上缴国库的4.8万元国有资金据为己有,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其余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崔某所在单位财务异常,经线索移交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崔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造成某省属国企在改制期间国有资产流失4.8万元,严重损害国有企业改革公信力。
审理过程
某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崔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