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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局郑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郑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下属工程管理科科员时,利用负责项目验收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程验收单、虚增施工成本等方式,侵吞某市政道路改造项目专项拨款共计3.8万元。赃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债务及购置奢侈品。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工程监理单位举报线索时,发现郑某存在违规操作问题,遂启动调查程序。郑某在一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约5万元。案发后,相关工程项目因资金流向不明被暂停实施,引发群众对国企廉洁建设的质疑。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郑某当庭认罪悔罪。因郑某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认定郑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需严守廉洁底线,防止利用工程建设领域监管漏洞侵吞公共财产,维护国有资金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