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原采购科科员陆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虚增供应商资质、伪造招标文件等方式,侵吞某市重点工程项目采购资金。在3个市政工程采购项目中,陆某伙同他人虚构合同金额共计320万元,将公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亲属账户用于境外投资。2022年7月巡视巡察发现政府采购系统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审计部门核查锁定陆某账户资金缺口,随后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陆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但后在证据面前承认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80万元。其行为导致多个市政工程因资金挪用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启动初审程序,因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无罪。2023年4月新证据浮现,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政府采购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基层公务员须严守廉洁底线,再审程序有效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