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原处长郑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间,郑某在担任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处长期间,利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与该中心三名工作人员共谋,通过虚增设备采购价格、伪造验收单据等方式,非法截留某县教育局采购教学设备的专项经费共计人民币3.8万元。该资金被私分用于集体聚餐、旅游等非公务支出,其中郑某个人分得1.2万元。2022年10月,某县财政局在审计中发现采购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经纪委监委调查确认郑某等人存在违规行为。郑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3.8万元,损害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引发群众对基层财政监管的质疑。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县纪委监委依群众举报线索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采购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