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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科级干部肖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肖某利用担任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科科长职务便利,伙同科室其他3名公职人员,在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通过虚增工程造价方式侵吞国有资金。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以虚假报销形式私分给参与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其余资金用于违规发放福利及个人消费。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单位工程成本异常,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肖某在初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20万元。该案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280万元,导致多个市政项目成本失控,影响政府投资效益。经检察机关认定,肖某作为国企科级干部,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具有多次索贿、拒不退赃等加重情节。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肖某对指控提出异议。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肖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16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基层人员要严守财经纪律,防止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侵蚀公共财产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