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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汪某贪污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汪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信贷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国家贴息贷款资金共计320万元。其与下属工作人员共谋,以虚增项目验收指标、违规发放贷款贴息补贴等手段,侵吞财政专项拨款。案发后,汪某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并配合调查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经审计认定,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偿还债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逾400万元,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引发多起企业信访事件。汪某在案发前已通过亲属账户转移部分赃款,但案发后主动交代罪行并退赃,检察机关认定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系统基层人员必须规范履职,严防虚报冒领损害国家财政安全

分类:贪污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