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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改制隐匿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叶某利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金融改革办公室处长职务便利,主导辖区三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工作时,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隐匿改制资产价值共计320万元。该资金被叶某以个人名义转入关联企业账户,用于购置豪华轿车及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1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叶某任职期间金融系统改制资产清查数据异常,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叶某隐瞒财产来源,其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仅退缴赃款80万元。本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20万元,导致改制后的金融机构出现资本缺口,影响区域金融稳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一审审理后依法公开宣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信贷领域基层人员必须严守改制工作纪律,杜绝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稳定

分类:贪污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