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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扫码付款遭冒充公检法诈骗

【标题】张某某扫码付款遭冒充公检法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医疗养老项目产生纠纷,公司被指虚构投资理财场景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是医疗养老项目负责人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保健品代购'为名,谎称公司有特殊返佣政策,诱导张某某通过二维码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以'公检法调查'为由要求张某某继续扫码付款,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在正规平台注册,且资金已被转移至个人账户,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称扫码付款系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案二维码收款截图、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其员工李某的权限范围未作说明。仲裁委重点审查了李某使用'公检法'名义的欺诈行为及资金流向异常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身份、脱离平台交易的违法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本金,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6条对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的界定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身份诈骗,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对于要求扫码付款的'公检法'身份核实,应通过官方渠道确认。企业需规范交易流程,避免员工私账收款导致责任认定困难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