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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平台诈骗员工3.5万元案

【标题】直播带货平台诈骗员工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直播带货工作,后因公司涉嫌精准信息诈骗导致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直播带货岗位,通过视频面试后签订电子合同。入职后公司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通过支付宝转账至个人账户,后以培训费、设备费等名义多次要求扫码付款。张某某累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公司未开展直播业务且失联,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构直播带货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相关费用为正常业务支出,且已提供部分培训记录,否认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未兑现的培训承诺;公司仅提供部分培训图片和模糊的业务说明。经质证,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仲裁委要求补充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项目、诱导转账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无法完全证明诈骗故意,酌情支持部分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时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预付费陷阱。电子证据应保存原始载体,遇到可疑转账及时申请冻结账户。平台应加强招聘审核,避免沦为诈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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