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办理公共服务业务遭遇诈骗纠纷,要求公司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省会城市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办理政务业务时,收到伪造的政务短信链接。该链接伪装成贷款专员,要求其脱离平台进行银行卡转账操作,谎称可办理退款理赔。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异常无法提现,遂报案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全额追缴损失;公司辩称员工未核实信息真实性,且财务人员未参与诈骗,仅提供平台服务。双方对短信来源、公司过错程度及责任范围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监控视频,证明存在诱导转账行为。公司提交平台操作记录及内部审计报告,主张员工操作存在过失。仲裁委认为证据链存在断裂,但确认公司未尽到充分提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扣除员工未核实信息的过失部分,退还约2.8万元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业务流程告知义务,员工需提高对政务信息的核实意识。遭遇类似骗局应及时保存证据,通过司法程序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