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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冒充招聘诈骗贷款保证金

【标题】个体经营者冒充招聘诈骗贷款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虚构贷款业务骗取保证金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线下门店应聘,面试时被要求提供贷款征信报告并缴纳3000元保证金。公司工作人员以注销网贷账户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电话操作贷款审批系统,期间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并提供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完成现金交付后,发现公司未实际提供招聘岗位,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该业务属第三方合作项目,且已开具收据,认为属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门店监控视频确认应聘过程,审查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流向某科技关联账户。公司虽提交合作协议,但无法说明第三方资质。仲裁员就屏幕共享操作细节进行技术询问,发现存在诱导性话术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扣除合理服务成本后返还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劳动合同法》第81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招聘流程,警惕冒充求职者实施的新型诈骗。劳动者需留存应聘全程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仲裁机构可结合资金流向与行为异常判定民事欺诈责任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