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某APP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某APP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APP以低价商品为饵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在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接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推销,称其APP内商品可享受超低价优惠。对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引导张某某完成约3.5万元充值入金操作,后APP突然下架且无法提现。张某某调取平台信息发现该APP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且存在大量用户投诉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用户未签订合同且操作为自主行为。双方对APP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充值行为是否受欺诈影响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平台运营数据,张某某提供监控视频及支付凭证证明被诱导操作。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调取平台信息但未提供有效资质证明。仲裁员依据《支付结算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记录进行核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张某某未能证明具体诈骗手段,最终判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165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诱导陷阱,保存完整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完善风控机制,用户需核实平台资质后再进行大额支付。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需及时固定并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