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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领导诈骗安全账户3.5万元案

【标题】微信冒充领导诈骗安全账户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网络交易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对方冒充公司高管要求其缴纳加盟代理费。在所谓'网络购物场景'中,对方以'安全账户'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二维码支付方式转账约3.5万元。资金到账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资质,所谓'商业交易'平台系虚假网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认为张某某应自行承担转账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平台虚假截图证据,要求公司就交易真实性进行举证。公司未能出示任何合同或履约证据,仲裁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未核实对方身份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返还全部转账款项3.5万元,并承担相应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民事行为条款,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关于诈骗行为的处罚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严格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建议通过正规渠道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完整支付记录和沟通证据,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申请支付冻结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