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假投资老师诱导共享屏幕诈骗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假投资老师诱导共享屏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用户产生纠纷,涉及网络购物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添加'李某'为好友,对方自称是投资顾问,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推荐低价保健品。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诱导张某某向其提供的第三方账户转账3.5万元购买商品。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已被平台封停,且商品实际为假货,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核实用户身份导致诈骗发生,要求赔偿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无法监管用户行为,且张某某未签订任何协议,主张无需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短信截图及平台封停通知。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平台规则文件。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是否履行身份核验义务及用户操作痕迹,确认存在诱导开启屏幕共享的违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实名认证制度,对虚假账号未及时处置,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资质存在一定过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审核义务的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平台需强化用户身份核验,发现异常账号应及时封停。网络交易中应警惕低价医疗商品陷阱,开启屏幕共享前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保留证据及时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