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招聘遭遇诈骗引发纠纷。被申请人通过伪造招聘身份要求垫付费用,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银行流水记录,案件性质认定存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对方以'招聘负责人'名义要求其先垫付3.5万元培训费获取兼职机会。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后,对方失联且未提供工作机会,仅留存部分短信记录和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虚构公司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垫付款;被申请人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提供兼职机会,否认诈骗行为。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主体的欺诈行为及证据链完整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与'招聘负责人'的短信往来及支付凭证,被申请人未能出示劳动合同或工作成果证明。仲裁员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及短信内容,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但证据链存在断裂。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申请人主张,认定被申请人通过伪造身份实施诈骗,但因证据不完整,仅判决返还70%款项即约2.45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及第5条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综合判定被申请人存在欺诈故意但证据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分析启示】个体经营者需提高警惕,核实招聘资质时应要求查看营业执照及线下办公场所。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求职,对'先垫付后返佣'等异常要求保持审慎,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