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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微信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微信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案由涉及保健品虚假宣传及个人信息泄露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微信账号,对方谎称系公司高管,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推销高价保健品。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购买产品。后发现该平台系虚假网站,且对方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及身份证信息。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导致涉案微信账号被封停,无法追溯资金流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员工身份即泄露信息致其受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称仅提供平台信息,诈骗行为系第三方伪造身份实施,且已配合封停账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信用卡支付凭证及虚假平台网页截图作为证据。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转账时间与平台封停记录,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避免轻信'熟人领导'等话术。遭遇诈骗需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必要时申请公证。企业应加强员工账号权限管理,防止被用于非法活动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