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机构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机构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征信修复为名实施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专业修复征信'广告,联系自称某银行客服的李某某。对方谎称可办理医疗养老类征信修复业务,要求张某某签署虚假采购合同并支付3.5万元服务费。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后,发现对方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并无征信修复资质且虚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合同有效且已履行部分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双方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核实李某某使用伪造工作证件。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实际服务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显示采购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严重不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构成合同诈骗,裁决退还全部服务费并赔偿维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条款
【分析启示】高危人群应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对方资质。发现可疑交易应立即报警,保留电子证据可作为关键举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