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诱导投资提现受阻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婚恋平台诱导投资提现受阻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婚恋交友平台纠纷,涉及投资理财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认识自称公务员的王某。王某以'理财项目'为由,假称有政府背景,诱导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投资账户。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三次投入约3.5万元,后以'审核未通过''系统故障'等借口拒绝提现。张某某发现王某实为平台财务人员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后,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网站截图证据导致部分信息缺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及王某构成诈骗罪,要求追缴全部投资款;公司辩称王某系个人行为且已签订电子协议,认为张某某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对王某身份造假及诱导投资行为存在管理责任,以及电子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网站截图,公司提交所谓'用户协议'及王某离职证明。针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验证,确认聊天记录时间戳完整。庭审中公司承认王某曾使用公司名义推广投资业务,但主张已尽到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王某使用企业名义实施诈骗存在监管失职,支持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但因部分证据保存不完整,仅支持70%的金额追缴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规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加强用户身份核验,投资者应警惕'政府背景'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保存完整证据链。本案显示,即使存在监管漏洞,只要能证明企业存在主观过错,仍可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