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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个体经营者维权

【标题】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个体经营者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公司虚构医疗养老项目骗局导致资金损失,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期间,被要求参与保健品销售垫付资金。公司虚构海外医疗养老项目,通过微信冒充高管要求其提供支付平台验证码,利用网络购物场景诱导其网贷提现后转账。期间公司多次以'先垫付后返佣'为名,要求张某某操作跨境资金流转,最终造成约3.5万元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身份冒充及合同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该操作属内部业务安排,否认存在诈骗行为且主张员工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网贷提现凭证及跨境转账流水,发现公司员工多次使用伪造身份信息诱导张某某提供验证码。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且承认存在伪造高管身份的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保健品交易背景、冒充领导获取验证码等违法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且部分资金流向无法完全追溯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业务流程,警惕虚构项目诱骗员工垫资;劳动者需提高警惕,对要求提供验证码等异常操作及时核实。本案警示:网络购物场景中,需注意资金流转合规性,保留完整证据链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