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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骗取员工转账被认定诈骗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骗取员工转账被认定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遭遇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浏览商品时,被自称投资导师的微信好友以'低价商品可办理贷款'为由诱导。对方谎称需通过非平台渠道进行贷款审批,要求张某某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张某某在某市线下街面与对方见面后,发现其真实身份为公司员工李某,遂立即报案但未及时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缺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商品页面截图,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结合李某任职期间异常资金往来及平台交易记录,认定存在职务关联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员工李某构成诈骗罪,公司因未尽监管义务需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以'投资'名义实施的新型诈骗手段,遇异常转账应第一时间通过平台官方渠道核实。用人单位需完善员工行为规范,对职务犯罪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