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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冒充领导诱导充值诈骗案

【标题】某科技公司冒充领导诱导充值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通过虚构网络借贷场景实施诈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专员。入职第三日,其收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短信,称需通过某网络借贷平台充值30万元'入金'以保障项目资金安全。短信附带伪造的政务系统链接,显示'财务部账户异常需立即处理'。张某某按指示通过手机银行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实为个人账户且已被冻结。经核查,公司财务人员李某通过多级账户拆分资金,将款项转移至境外,导致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伪造领导身份、虚构政务短信链接及网络借贷场景构成诈骗;被申请人辩称系员工主动联系所谓'领导',且已签订包含资金管理条款的劳动合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短信截图、转账记录、劳动合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流向证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与所谓'领导'沟通的完整证据链,且其提供的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资金确实存在异常划转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通过虚构政务短信链接、冒充高管身份实施诈骗的行为,但考虑到员工未严格履行资金核实义务,酌情判定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内部通讯管理,防范冒充身份诈骗;劳动者需提高警惕,对涉及资金操作的指令应通过多重渠道核实。本案显示,即便存在员工过失,企业若存在明显欺诈行为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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