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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货款

【标题】待业人员遭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货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商业交易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对方以婚恋为名实施货款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李某以业务合作为由,诱导张某某下载其提供的虚假APP并添加微信好友。通过伪造交易凭证,李某以支付货款为名要求张某某通过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后发现李某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但因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交易系个人行为,且未收到款项,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二维码支付凭证及虚假APP界面截图。公司虽否认李某身份,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确认张某某存在轻信他人身份的过失,但公司未尽到对员工身份的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某冒充员工的行为存在管理漏洞,判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的70%即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0条电子数据保存义务、《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下需警惕虚假身份诈骗,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交易对象身份。遭遇资金损失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避免错过紧急止付时效。企业应完善员工身份认证制度,防范冒名顶替风险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