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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虚假采购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虚假采购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商业交易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某科技以虚假采购为名诱导投资,涉嫌利用公共服务场景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APP接触所谓'投资老师',被谎称有政府采购项目可操作。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后APP被下架,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真实采购业务,且多次要求提现均被拒绝。监控视频显示张某某曾与该公司员工线下见面,但无法核实项目真实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采购项目骗取投资款,要求全额返还;公司辩称系自主投资行为,称张某某未提供真实交易凭证,且APP下架系平台自主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APP界面截图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项目真实性的有效证明,且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员重点审查了APP下架时间与资金冻结的关联性,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采购项目骗取资金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全证明资金直接用于虚假项目,故对部分诉求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核实企业资质与项目真实性,警惕以公共服务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发现资金异常应第一时间申请紧急止付,并保留转账记录、通讯证据等关键材料。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