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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进行网络投资。期间收到自称公检法人员的陌生来电,称其征信异常需缴纳保证金修复。对方通过微信发送伪造的通缉令截图,诱导张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张某某在电话指导下通过微信分四笔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走,遂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平台辩称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转账行为系用户自主操作,且未发现直接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的微信支付记录及通话录音,核实诈骗分子使用平台注册的虚假账号实施冒充。技术人员分析发现该账号与平台系统存在异常关联,但平台否认直接参与诈骗。双方就转账行为与诈骗结果的因果关系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平台风控措施及用户警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未有效履行身份核验义务,对诈骗行为存在管理漏洞,判决平台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需加强用户身份认证,警惕异常资金流动;投资者应核实执法机关身份,避免轻信紧急止付骗局;保存转账记录及通讯证据是维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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