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诱导刷流水诈骗虚拟币被判赔偿
【标题】冒充银行诱导刷流水诈骗虚拟币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拟币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被财务人员李某以'贷款征信需要刷流水'为由诱导。李某冒充银行客户经理,称公司可提供'投资理财'渠道,承诺先返小利后返本。张某某在未签订正式合同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账户向指定虚拟币地址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公司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构贷款流程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内部财务操作失误,认为员工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双方对证据链完整性存在重大争议,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内部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出示了冒充银行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商平台转账截图及虚拟币交易明细。公司虽提交了财务审批流程文件,但无法证明与张某某的交易合法性。仲裁委结合证据链及资金流向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账户冻结期间的损失共计8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处理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诈骗手段,员工应核实交易资质并保留完整证据。对于虚拟币转账等新型诈骗形式,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同时注意资金安全与合同签订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