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公职人员诈骗保证金纠纷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职人员诈骗保证金纠纷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商业交易纠纷与公司产生争议,涉及保证金诈骗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后,被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员工李某以项目审批为由要求缴纳保证金。李某通过电信电话场景多次沟通,诱导张某某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账约3.5万元。后公司以资金多级拆分形式将款项转出,宣称需先垫付后返佣,但始终未履行承诺,导致张某某无法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及李某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辩称系商业交易中正常保证金收取,且已签订合同协议,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合同协议,公司仅提供内部转账记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李某身份冒充及资金流向异常情况,结合招聘平台备案信息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保证金本金2.8万元,对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规制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招聘方资质,警惕以审批名义要求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对于二维码收款等非正规支付方式需留存完整证据链,发现资金多级拆分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