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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诈骗获刑,受害者损失3.5万元

【标题】冒充公检法诈骗获刑,受害者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直播带货平台购物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李某通过QQ冒充公检法人员,以涉嫌网络犯罪为由要求其进行网贷操作。李某诱导张某某在网贷平台提现后转账至指定账户,期间以'先返小利'为诱饵骗取信任。张某某在完成约3.5万元转账后,发现被骗并报警,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难以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罪,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QQ聊天记录及直播平台购物凭证,认定李某存在虚构公检法身份行为。公司虽否认直接参与,但未能有效证明张某某存在重大过失,仲裁庭采纳了张某某提交的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诈骗案件需注意证据保全时效,遭遇'冒充公检法'等套路应立即报警。企业主利用直播带货场景实施诈骗,受害者虽存在一定疏忽但非主要过错,仍可主张部分赔偿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