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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虚假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员工被虚假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采购流程接洽所谓'投资老师'李某。对方以某金融平台名义声称可获取高额回报,诱导其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进行'虚假采购'。期间李某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提供验证码并点击不明链接,后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持续施压。张某某发现李某使用伪造身份信息后,立即停止操作并报案,但公司账户已将款项转至指定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被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交易系员工个人行为,且已履行审批流程,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网站截图、转账凭证、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公司虽提出李某系外部人员,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仲裁委要求双方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核验,最终确认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完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审慎管理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裁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采购审批电子留痕制度,员工需核实交易对方资质。网络交易中验证码泄露可能构成犯罪,电子数据需及时固定并公证。本案警示:企业内部人员身份冒用导致的损失,需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