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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代购诈骗损失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代购诈骗损失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参与公司组织的虚假代购业务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时间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内部通讯软件收到自称'医疗养老项目负责人'的陌生账号信息。对方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张某某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虚假代购操作,并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被骗,遂向公司报案。公司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未能及时发现员工账户异常交易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则认为该行为属员工个人操作,且已履行培训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嫌疑人沟通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公司内部培训资料。公司提交了员工管理制度及日常考勤记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聊天记录中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及诱导操作的细节,结合转账时间与公司监控记录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到对员工网络行为的合理监管义务,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剩余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网络行为监测机制,对涉及资金操作的异常情况及时介入。个人需提高警惕,发现可疑情况立即终止交易并保留证据。本案中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但公司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故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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