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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诈骗要求转账公司担责

【标题】求职者被诈骗要求转账公司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因征信问题被卷入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应聘客服岗位后,被客服人员以需支付征信修复费为由要求转账。对方通过微信发送伪造的公检法文书,谎称其征信存在异常需立即转账3.5万元处理。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至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联且无法联系对方,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招聘存在欺诈,需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明确告知需自费办理征信业务,且转账行为系个人操作非公司指令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伪造文书证据,要求公司说明账户关联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转账账户为员工个人行为,也未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招聘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能证明具体诈骗金额,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劳动法》第18条无效合同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资质、拒绝预付费要求、保存聊天记录等证据。企业需规范招聘流程,避免因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