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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遇冒充客服骗局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遇冒充客服骗局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待业人员,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电子产品,后因平台退款问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电子产品。付款后因未收到货物,通过平台客服申请退款时,被假冒客服人员的电话联系。对方以平台系统故障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进行额外转账操作,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验证身份。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按指示操作导致全部款项被转走,后发现被骗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客服人员伪造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并赔偿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已履行退款义务,认为张某某因未通过官方渠道操作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冒充客服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支付宝转账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平台存在系统故障,亦无法核实张某某所述的通话对象真实性。仲裁委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确认张某某确因屏幕共享要求泄露支付信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义务,支持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但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客服人员身份,未支持全部赔偿主张。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冒充他人实施诈骗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中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客服身份,避免轻信非平台要求的屏幕共享操作。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平台方需完善身份验证机制防范冒充客服风险。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