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对象诱导投资3.5万证据不足遭败诉
【标题】婚恋对象诱导投资3.5万证据不足遭败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某。对方以投资虚拟货币为由,通过微信多次诱导张某某转账共计约3.5万元。期间李某某虚构平台资质,伪造企业主身份,并谎称需缴纳保证金才能获得投资资格。张某某按指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账户转账,后发现该平台系虚假网站且李某某身份造假,遂向仲裁委申请返还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企业主实施诈骗,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与李某某无劳动关系,且未授权其开展投资业务,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平台信息显示为个人账户而非企业账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平台截图,公司提出账户实为个人使用、未参与交易。经核查,某科技有限公司曾因网络借贷被监管部门通报,但未证实与本案关联。仲裁委要求调取平台注册信息及资金流向,发现该平台无合法备案且与公司无业务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因婚恋关系陷入认知错误,但无法证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诈骗行为,仅支持其主张中关于平台虚假性的部分,驳回要求企业担责的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中需警惕投资陷阱,建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虚假平台应立即报警。用人单位应警惕冒用名义的异常资金往来,及时核查账户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