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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投资电商平台项目被卷入诈骗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投资某虚拟项目。后收到自称公检法人员的短信,称其账户涉及跨境洗钱需配合调查。对方要求下载指定APP进行'资金核查',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境外账户转款3.5万元。转账后账户被冻结,张某某发现系诈骗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平台监管责任导致被骗;公司称仅提供技术平台,诈骗行为由第三方实施且无法追查资金流向。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平台后台数据,确认资金流向境外。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且对诈骗话术中使用公司名义的行为未予纠正。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有效防范精准诈骗行为,支持部分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平台监管责任范围内30%的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平台防范义务;《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电商平台应强化用户资金安全提示,对异常交易及时预警。投资者需警惕'账户冻结'等话术,转账前务必核实官方渠道。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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