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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遭遇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大学生遭遇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网购平台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微信好友。对方以'可办理高额贷款'为由诱导其在非官方渠道进行虚拟币转账操作,并伪造公检法网站截图要求其配合'退款理赔'流程。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便按指示操作,导致约3.5万元虚拟币被盗,后发现被骗但未及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检法及贷款专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偿;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且未提供完整电子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假网站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申请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微信账号异常注册特征及转账过程异常性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的证据损失部分,支持其主张的2.8万元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财物构成诈骗;《民法典》第1165条民事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通过官方渠道验证身份,遭遇资金损失需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对冒充公检法实施的诈骗手法要保持警惕,电子证据需同步保存原始载体以提高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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