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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骗取补贴款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骗取补贴款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入职后,自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的嫌疑人李某以公司政策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承诺可协助办理政府补贴补助。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且该公司未实际开展相关补贴业务。李某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公司已与上级部门对接,需先支付保证金',后失联导致张某某无法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辩称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未授权任何补贴办理事宜。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对员工因轻信虚假身份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对话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李某伪造的工作证照片。公司虽否认李某身份,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结合聊天记录中李某使用公司名义诱导转账的行为,认定存在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交织的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未对员工提供核实机构身份的渠道,判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约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追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身份验证机制,警惕第三方人员冒用企业名义实施诈骗。劳动者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公司虽非直接侵权方,但因管理失职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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